广州2005年已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实行强制措施.
从7月1日起,广州市将对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,实行强制性控制措施,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将不予以验收。 据广州市建委日前发出的《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施工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、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、涂料、胶粘剂、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、装修材料,应按工程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。 另外,对建筑材料的使用也做了新规定: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对五类相关建筑、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指标的抽检报告。当工程所使用的天然花岗石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、某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,无论是否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,均必须实行进场检验。 该《通知》还明确规定,凡未对上述相关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和未对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、或已检验发现有不合格项目的工程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。否则,不得进行工程质量专项验收,备案机关不得同意备案。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,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,将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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